星空体育官网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坚决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云南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认真研究并公开意见征集结果及采纳情况。
2.将意见寄送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红塔东路3号,邮编:650228)。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坚决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和《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开展第三方施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施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州(市)、县(市、区)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各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专门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划、建设、燃气管理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电信、人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监管责任。
第四条按照《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设施保护要求,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m范围内、次高压输配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m范围内、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0m范围内为最小保护范围;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次高压输配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为最小控制范围。
(二)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无围墙且露天调压装置,燃气入口为中压及以下外缘周边1.0m范围内、燃气入口为次高压外缘周边3.0m范围内、燃气入口为高压及以上外缘周边5.0m范围内为最小保护范围;燃气入口为中压及以下外缘周边1.0m~6.0m范围内、燃气入口为次高压外缘周边3.0m~15.0m范围内、燃气入口为高压及以上外缘周边5.0m~50m范围内为最小控制范围。
(五)建设包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导致形成密闭空间和影响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巡检、维修的建(构)筑物。
第六条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第三方施工,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内从事第五条列出的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方案(以下简称“保护方案”),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备设施要求、保护现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签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三方安全保护协议(以下简称“安全协议”)。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等对保护方案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力、电信、人防、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下同,不再列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或者共同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第三方施工保护应落实以下保护责任和措施,并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1.项目立项后向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建设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情况,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在工程相关建设合同中明确各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燃气管道的,要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星空体育官网,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2.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位置难以判断的,要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评估研判安全风险,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材质、管径、走向、埋深等情况。
3.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运行安全的,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督促施工单位恢复因施工需要,在施工阶段经燃气经营企业允许并配合拆除、移动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1.提前72小时将具体施工时间、地点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企业派专员现场指导,在燃气企业专员到场前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2.施工前结合保护方案、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等,组织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钻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星空体育官网,签字确认。
3.结合图纸和燃气经营企业的交底,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探挖复核,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临时警示标志,施工告示牌,明晰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注警示信息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要点,并与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确认。
4.施工期间,现场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要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燃气经营企业现场交底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5.对采取非开挖定向钻(拉管)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要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保护措施。
6.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或其他原因,超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咨询范围,超过咨询意见有效期,影响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要立即通知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燃气经营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保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
7.建设需要临时或永久拆除、移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所有者书面同意,共同制定专项方案并在签订的安全协议中明确相关责任义务,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专业队伍拆除、移动,或在燃气经营企业配合下拆除、移动。施工结束后,按照协议约定恢复或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设施所有者恢复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并对涉及到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星空体育官网,图纸会审时要邀请燃气经营企业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形成纪要。
施工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保护方案中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并签字确认。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要委派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星空体育官网,发现存在危及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时,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1.公布申办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资料咨询、保护方案制定的办事流程和受理要件,依据程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详细、准确、完整的资料,并配合建设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提供相关意见。共同编制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签订三方安全协议。
2.不能确认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准确位置的,要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采取人工开挖探孔等方式,探明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3.提供第三方施工保护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警示资料或宣传手册,宣贯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要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设置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临时警示标志、施工告示牌。主动做好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交底和安全宣传工作。
4.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巡查监督考核制度,增强巡线队伍,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指定专人做好第三方施工信息收集和登记,及时传达到企业内部相关管理部门,巡线人员要对照做好重点巡查,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要调整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的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巡查周期不少于一天一次。
5.巡查发现未办理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资料咨询、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巡线人员要立即制止,并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发放安全隐患通知单。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制止无效、拒签安全隐患通知单的,巡线人员要现场拍照留证,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盯守现场。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要报告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节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还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等各方要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发生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破坏时,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报告,全力配合应急处置。燃气经营企业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处置,并按规定及时向消防救援、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托管的村(居)委会、业主自治组织〕要制定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监管细则,明确培训、管理、应急等要求,并与燃气经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巡检和维护维修保养工作,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行为的应予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责任和措施,并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管理区域内要加强第三方施工的事前审批和管理,及时将防止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注意事项及作业申办要求告知房屋装饰装修、供水、供电、供热等第三方业主和施工单位,督促业主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对不配合、不按要求落实或野蛮施工的业主、施工单位要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
(二)管理区域内要加强第三方施工现场巡查,发现未制定保护方案、未按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或存在违规作业情况的,要立即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管理部门。一旦发生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破坏,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全力配合现场应急处置。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燃气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方施工及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加强巡查;督促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时,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签订安全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管理日常监管内容,将第三方施工有关参建主体履行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地安全监管和企业评价内容,严格按照《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各行业有关管理办法实施考评和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许可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单位对项目周边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资料以及与施工影响区域的距离和交叉点保护处理措施等掌握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应有保障燃气管道安全施工有关措施的资料,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有针对涉燃气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化监管,设立第三方施工专门台账动态监管,对第三方施工工地加强巡查星空体育官网。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巡查维护,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现场指导的规定。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制定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监管细则,并与燃气经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涉及第三方施工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完善本单位防范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第三方破坏的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督导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施工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对第三方施工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属地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燃气管理部门要建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工作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辖区内违法行为及事故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事故调查处罚结果进行跟进,形成完整的统计分析报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改进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的宣传,积极运用各类媒体及户外宣传设施加大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法制宣传,将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执法案例、事故危害及剖析情况等作为燃气行业安全常态化宣传教育、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公益宣传、建设从业人员学习培训等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损坏燃气管道的风险意识,提高群众保护燃气管道的参与度。
第二十条规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就涉燃气项目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未严格把关、失职失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监管职责,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第三方施工破坏发生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依托各类媒介平台,公布相关部门、企业举报投诉联系方式,完善投诉、举报、办理、反馈及信息通报机制。